资格资格证明翻译-中英
本人, 在此声明,此证明文书所附证件真实合法,于2006年10月10日存档的校正后的条款,序号:2930525的公司原始文件复印件以及美国国务卿颁发的免税证明表均真实合法。雇主身份证号:56-2627993,日期:2008年1月7日,由财政部颁发并审核通过;名称声明,号码:2012-007,由洛杉矶县书记官开出;美国大学西区联盟认证证书,签署日期:2012年1月13日,文件号:2012-007448,,高中文凭的商业名称:南岸国际学校DBA南岸基督教学校。
我特此声明,上述证明文件为我本人所述并校正。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页中包含此页。
__________日期:2012年4月2日
开证明文书协助:Angela Y. Li
洛杉矶县 }宣誓证词
加利佛尼亚州
兹证明本证明文书于2012年4月2日,在本公证人面前签署,宣誓(或确认)
Angela Y. Li
已出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被证明人即是出现在本公证人面前的人
亲笔签名及公章 为证
美国联邦税务局(IRS)
邮政信箱2508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 45201
日期:2008.1.
南岸国际学校
DBA南岸基督教学校。
原产地证书 STEPHEN P SOMMERS
北滨湖大道300号,928室
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市,91101
2.100-3
财政部
雇主身份证号码:
文件定位器号码:
17053030024037
联系人:
LOUIS F JOHNSON ID#95135
联系电话:
会计期末:
6 月30日
公共慈善组织资格:
170(b) (1) (A) (ii)
美国国税局990税务表格:
是
豁免生效日期:
2006.10.10
可抵扣供款:
是
补充申请:
无
敬启者,
我们高兴地通知您,我们已收到您的免税资格申请,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号条款,我们决定免除您的联邦所得税。按照法典第170条条款规定,您的供款可扣除联邦所得税。按照法典第2055,,2106或2522号条款规定,你有资格享受遗产,遗赠,不动产或私人财产转让,赠与免税政策。考虑到此信件可以辅助解决关于你免税资格申请中的任何疑问,请永久保存。
按照法典第501(c)(3)条款,联邦免税组织可以再细分为公共慈善组织或私立基金会。根据此信信头的法规条款,我们将您归入公共慈善机构一类。
请参见所附4221-PC号出版物中501(c)(3)号公共慈善组织条款的遵守指南。它可以提供您作为免税组织的责任。
税收程序75-50发表于累计公报-1975年2月,第578页,当中规定了指导方针,要求私立学校保持对没有关于学生的种族歧视政策的持续记录。您必须遵守这项税收程序,以保持您的免税资格。
如果您给予其他组织捐款,必须出示能够证明对方在501(c)(3)条款下有免税资格的记录。如果接受捐款在501(c)(3)条款下不享有免税资格,您必须出示证据证明您的捐款将用于501(c)(3)条款的目的。
947号信件(DO/CG)
2012.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