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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体系翻译-中英

发布时间:2014-1-10      阅读次数:997

南极条约体系翻译-中英

1、国际法庭
从历史上看,国际法院已经解决了北极大陆架管辖争议。但正如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法院对美国的判决也是没有效力的。“服从管辖与同意接受约束是不同的”,在麦德林诉得克萨斯州一案中,国际法院的裁决并不能约束美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来自于联合国宪章第94条,但要依具体情况而定。”第94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在麦德林一案中,法院强调了那句“承诺遵守”,并解释它的意思是“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其成员国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如果一个国家不遵守国际法院的决定来行动或不行动,那么则会提交给联合国安理会处理,安理会会“在建议或决定后采取落实判决的措施”。作为一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美国不太可能会受到不利的安理会决议,因为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因此,美国无视国际法院的判决基本没有影响,在签署联合国宪章时,美国无疑无条件的保留了其否决权。
尽管国际法院在这问题上作用不大,但其可以适用公平和国际习惯法的相关原则,这对北极新机制的建立也有一定影响。而且当前国际法院也需要一个新的北极机制来使各国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
2、南极条约体系
新的北极机制还应该包括从南极条约中借鉴的部分。南极条约体系是一系列解决南极矿权的条约组合,其试图建立一个监管南极矿权活动的独立的体系。但其并没有付诸实施,因为并非所有的南极国家都加入了该体系,使其失去了一个必要条件。在南极矿物议定书环境保护上所规管的南极条约,规定在南极洲至少50年禁止一切采矿和钻探活动。“任何有关矿产资源,除科学研究等活动,其他是禁止的。”该协议是妥协的产物,既允许在南极进行一定程度的科研活动,又禁止了大规模开发矿产直到技术允许。
南极和北极的巨大差距决定了不能完全照搬南极条约。最明显的差距是,南极的焦点在于矿物的开采,北极的焦点在于海床和海洋。此外,南极目前没有矿物开采,且没有一个国家主张在南极的管辖权。而北极有许多大陆架管辖权的主张,且在巴伦支海挪威的Snohvit操作中就已经对北极矿物进行了开采。尽管如此,南极的某些策略还是适用于北极的。新的北极机制应该考虑到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矿物开采与环保的各种关系。
3、国际园
合作和环境保护也强调建立一个“国际园”来处理北极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这个概念类似于委内瑞拉和巴西就微微德Neblina山脉与美国和加拿大在创建和维护冰川国家公园和邻近的瓦特顿湖国家公园的共同努力合作。提议在北极地区建立国际园主要是侧重保护北极的环境。因此,这种观点是要求北极沿岸国家放弃所有主权和采矿权的主张,其中主权和矿业权是最基本的。
由于此建议并不支持在北极开采矿产,因此北极的矿产纠纷也将无从谈起。但可以想见,此建议是最不受欢迎的,但我们可以将其转变概念,即引入国家共同责任、分享共同利益来维护北极的秩序,从而共同开采北极的矿产。

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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