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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N业务管理办法-中英

发布时间:2014-4-16      阅读次数:1033
VPN业务管理办法-中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国电信在境外带宽型业务市场的竞争
力,指导和规范各海外公司在境外市场发展二层 VPN 业务和境
内各相关单位做好海外发起二层 VPN 业务的境内落地和接应工
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信海外发起二层 VPN 业务(以下简称“海
外二层 VPN业务”)是指各海外公司基于中国电信 CN2网络为跨
国企业客户提供的运营商级跨境虚拟专线电路和以太网组网业
务,可以为客户分布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间提供点到
点的虚拟专线电路,点到多点、多点到多点的虚拟专用以太网
络,满足客户安全、透明地传送语音、视频和数据等各类网络
业务的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海外二层 VPN 业务的开放范围、业
务类型和业务功能、业务性能指标及服务水平承诺、业务管理
职责、业务流程、资费标准、业务结算规则等。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各海外公司在境外市场发展的二
层 VPN业务。 
第二章  开放范围 
第五条  海外二层VPN业务初期在中国大陆境内5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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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8 个城市的 CN2 边缘节点上开放,分别为北京、上海、广
州、深圳、苏州、香港、新加坡、东京、洛杉矶、旧金山、纽
约、伦敦和法兰克福。境内 5 个城市仅开放境外发起二层 VPN
的落地业务。境外其它城市如有 CN2节点,优选通过 CN2VLL方
式接入,次选通过长途 MSTP专线方式接入;广东和江苏省的其
它城市可以通过省内 CN2VLL方式接入,暂不允许境内跨省接入
和通过 IP城域网接入。 
结合业务需求和 CN2 边缘节点建设和升级情况,海外二层
VPN 业务的开放范围将逐步扩大至境外更多国家和境内更多城
市。海外二层 VPN业务暂不对境外运营商开放 NNI互联。 
第六条  海外二层VPN业务在完成产品上线/上市测试和审
批工作后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文通知。 
第三章  业务类型及业务功能 
第七条  业务类型 
海外二层 VPN 业务分为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两类。基本业
务包括VLL业务和VPLS业务,增值业务指海外广域网管理服务。 
(一)VLL 业务:为客户的两个站点间提供点到点的虚拟专
线电路,支持以太、FR、ATM等多种业务,支持以太网、FR、ATM、
SDH、DDN等多种类型接入电路。 
(二)VPLS 业务:为客户的多个站点间提供的点到多点或
多点到多点的以太网虚拟专网。 
(三)海外广域网管理服务:包括客户端设备租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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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设备备品备件、客户端设备安装调测、广域网全面管理、及
广域网监控及通知等服务,详见《中国电信海外广域网管理服
务业务管理办法(V1.0)》(中国电信海外〔2011〕16号文)。 
第八条  业务功能 
海外二层 VPN 业务的具体功能和实现方式详见附件一《海
外二层 VPN 产品业务规范(V1.0)》。为防止歧义,特别说明如
下: 
(一)暂不提供组播功能。 
(二)如用 VLL提供 ATM业务,需在相关 PE上增配相应板
卡。 
(三)为实现对以太业务的二层性能监控,在 VPLS业务和
VLL提供以太业务情况下,各客户站点必须安装被动探针设备。
在 VLL 提供 ATM、FR 等非以太业务情况下,各客户站点无需安
装被动探针设备。 
(四)基于二层性能监控平台实现的客户自服务系统的远
程自助查询服务只提供海外二层 VPN 业务 SLA 承诺相关业务指
标的准实时查看(定期更新)和历史查询功能,对于超出此范
围的需求,应引导客户购买海外广域网管理服务。 
第九条  业务特性 
(一)组网灵活:VLL 业务可以为用户实现点到点数据传
输;VPLS业务可以为客户实现多点到多点间数据传输,并可以根
据需要灵活地在客户节点之间创建星形、全网状或部分网状的

20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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