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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商标下开展业务

发布时间:2023-9-9      阅读次数:213

 

在Hotel Cipriani Srl诉Cipriani(格罗夫纳街)有限公司[2009] RPC 9(“Cipriani”)中,高等法院驳回了“任何一方试图专门为自己取得他知道的股份的一方”这一主张。与其它人一道“恶意行事”,考虑到各种因素,特别是社区商标制度是先行归档原则,尽管申请人知道第三方使用的是同一商标,但也可能如果申请人认为他们拥有优先注册和使用商商标权利,或者可能认为他们有权以其它方式注册。法院还强调,除非相反证明,否则一人被推定为善意行事。

 

71. 欧洲法院在Chocoladefabriken Lindt&SprüngliAG诉Franz Hauswirth GmbH [2009] ETMR 56第40段(“Chocoladefabriken”案)中持有“申请人知道或必须知道第三方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志,表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能够与寻求注册的标志相混淆,这本身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是恶意行事的结论。因此,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还必须考虑申请人的意图。“Chocoladefabriken案件涉及使用巧克力兔子形状的类似商标,并在申请提交时,几个生产者市场上已经在使用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相同或类似标志。毕竟,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恶意,在提交申请时还必须考虑申请人的意图。申请人的意图是一个主观因素,必须参考特定案件的客观情况来确定。每个案件都必须根据自己的事实和情况加以考虑。

 

72. 此外,本人注意到该商标物已于2004年2月10日在香港的第16类由第三方注册,而该注册已于2015年7月31日转让给武汉荣宝斋。有多少公司名称类似于“荣宝斋”,没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上述登记采取任何异议或行动(见上文第23段)。

 

73. 申请人必须知道异议人已经在香港的异议人商标下开展业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得出主题申请是恶意提出的结论。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恶意,在提交主题申请时必须考虑申请人的意图。在考虑了所有证据后,特别是异议人的商标和主题商标实际上具有相同来源的事实,武汉荣宝斋已经以“荣宝斋”的名义或商标开展业务,并与异议人共存几十年来,在中国大陆,武汉荣宝斋已经在香港成功登记了16类别商标,本人没有找到武汉荣宝斋扩大业务的意图,并在各个班类别寻求在香港注册商标商标被采用适当标准的人视为恶意。本人同意申请人已经武汉荣宝斋授权申请,申请人没有理由对此提出质疑。本人发现申请人可能认为她有权根据武汉荣宝斋的授权注册该商标。

 

74. 因此,本人不接受申请人在知悉异议人商标及其在香港使用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商商标决定,被采用适当标准的人视为恶意。根据本条例第11(5)(b)条就其它货品和服务提出的异议必须以结论为准。

 

75. 异议方根据本条例第12(5)(a)条就不良商品和服务成功提出异议,但未反对其它商品和服务,因为对方并无提出任何反对理由。

 

费用

76. 异议方只在大约一半的主题商品和服务中取得成功,本人认为每一方都应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因此,本人对诉讼费用不作任何规定。

 

 

 

武汉译路通翻译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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