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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登记申请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9-8      阅读次数:218

在Harrison v Teton Valley Trading Co(CHINAWHITE)[2005] F.S.R. 10,英国上诉法院(第26段)说:

“恶意”这个词暗示着精神状态。显然,在考虑是否恶意提出登记申请的问题时,所有情况都是相关的。但是,法院必须决定申请人的知识是否使得申请注册的决定被采用适当标准的人视为恶意”。

 

63. 此外,在Ajit Weekly Trade Mark [2006] R.P.C. 25,指定人员所述如下:

“测试的主观要素意味着仲裁庭必须确定被告对交易或其它有关事项的了解。然后必须决定,根据这些知识,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诚实的普通标准判断的不诚实,被告自己的诚实标准与客观要素的确定无关”。

 

64. 关于商标是恶意申请的指控是严重的指控。除非经过明确证明,否则不应该对其进行全面和适当的辩护,除非得到明确的证明,否则不应该进行这种做法(ROYAL ENFIELD商标[2002] R.P.C. 24第31段)。由于指控的严重性,需要有说服力的证据。仅仅证明与诚信相符的事实是不够的(Brutt Trade Marks [2007] R.P.C. 19 at 29)。

 

65. 异议人的案件是,该主题申请是出于不公平的利益而恶意制造,并会欺骗或误导香港公众,该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相同。

 

66. 孙女士重申,申请人与武汉荣宝斋有关联并授权进行申请。武汉荣宝斋过去曾与该异议人有联系,他们的沟通和业务联系因其无法控制的因素而中断,例如战争、冲突以及合并为中国大陆的独立国有实体。她认为武汉荣宝斋继续使用“荣宝斋”商标并非不诚实,也不低于可接受的商业标准;武汉荣宝斋有权授权申请人提出申请;这是武汉荣宝斋扩大业务到香港的计划。可以说,主题申请是出于善意的。

 

67. 显然,异议人的商标和主题商标实际上具有相同的来源并且异议人的商标形成主题商商标独特和主导元素,这一点没有争议。主题商商标英文部分实际上是“荣宝斋”的英文译文也没有争议。此外,武汉荣宝斋在中国内地以“荣宝斋”的名义或商标开展业务数十年(上文第27段)并未受到异议人的质疑。但是,异议人强调武汉荣宝斋在1939年关闭并与异议人脱离,并否认武汉荣宝斋或荣宝斋寿司被异议人授权使用“荣宝斋(荣宝斋)”的名称或商标。

 

68. 换言之,异议人并未质疑申请人是否已被武汉荣宝斋授权提出申请,但不同意武汉荣宝斋有此权限。

 

69. 本人记得武汉荣宝斋几十年来一直在中国大陆以“荣宝斋”的名义或商标开展业务。由于异议人的商标被认定为良好的原因,异议人已成功取消或取消武汉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注册,该商标包括“荣宝斋”字样和中国内地不同类别商品和服务的设备。在中国大陆已知的商标以及武汉荣宝斋对该商商标使用会误导公众认为它与异议人有关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人注意到上述原因与武汉荣宝斋在注册或使用有关商标时的诚实或意图无关。

 

武汉译路通翻译有限公司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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