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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楼宇经济政策翻译-中英

发布时间:2013-10-12      阅读次数:986

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政策翻译-中英 一、对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个年度奖励70%、第二个年度奖励60%、第三个年度奖励50%。 二、对在我区购买土地自建办公楼的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在土地价格方面予以适当支持。 三、对在我区购置写字楼用于办公的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按5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四、对租赁写字楼办公的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当年起3年内,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五、对商务楼宇运营商,每年按照楼宇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5%给予奖励。 六、对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楼宇经济企业,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个年度奖励70%、第二个年度奖励60%、第三个年度奖励50%。 七、对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租赁写字楼办公的楼宇经济企业,自注册当年起3年内,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八、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实际所得的100%予以奖励。 九、对引进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或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楼宇经济企业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企业第一年上缴税收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对引进购买土地自建办公楼的总部经济企业或新开发建设商务楼宇项目的企业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NO.3工业经济政策 一、对新引进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完工投产当年起5年内,企业税收区级实际所得的70%返还给企业。 二、对新引进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根据市政府对项目的贴息或者补助金额,由区政府按照1:1的标准匹配资金,予以贴息或者补助。 三、新办配套企业自投产当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四、对引进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企业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其所引进企业第一年上缴税收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年产值过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金补助。 六、对大企业新获得或者引进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专项奖励。 武汉翻译公司 20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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