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翻译-中英
完善和充实建筑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是武汉保护立法中的首要与紧迫问题,同时在法规中还需补充经济制约、部门协调、发挥民间保护组织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等具体问题。在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法国、日本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较成功的国家,虽然各国的保护立法体系与侧重点有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些共同特点。结合共同点与武汉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现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历史建筑的地方法规需与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
其次,给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是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如在英国的主要保护法令中 2/3 的文件涉及保护资助费用的提供及其来源;法国最重要的两个法令《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中对资金补助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日本在法律文件中不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而且对国家、地方政府的资助比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国,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将其投入资金及比例法定化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根据财政收入增减的幅度,逐年调整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财政拨款,以维持资金投入总量的平衡或持续增长。
最后,要求法规文件内容的操作性很强,弥补现行行政规章存在的不足。法规文件在明确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对保护的方法与手段不需要过于具体的限定,但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反罚则的规定则需要更为详尽与严格。也就是,对保护管理过程本身的严格控制与约束的同时,给予具体的保护做法以一定的灵活性,使该法规具备操作性强与适应性强的双重特点。
在对法规进行了全面编制后,需要对建筑遗产的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历史建筑的程序化管理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调查、登记、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资料存档。调查是对历史建筑进行科学登记的基础,登记则是制定保护规划的必要前提和准备,保护规划是实施保护工程和布置陈列、定期检查的依据。
武汉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内容由于保护规划环节的缺失,使其后保护工程的执行和监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这也是导致武汉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不能顺利进行关键原因所在。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保护规划,首先,将武汉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使其免受因市区旧城改造而带来的建设性破坏。其次,将历史建筑与城市发展相结合,把历史建筑及相关环境融入到当代的城市生活之中,加强保护和利用,发挥武汉市历史建筑的社会价值。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没有批准规划以前不允许实施日常保养和抢修性工程以外的改建工程。
2013.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