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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合用于结束合伙经营事宜

发布时间:2017-11-20      阅读次数:1599

§ 3034由于法院裁决导致的协约终止

  1. 通过合伙人申请。法院在任时候应依照合伙人申请,裁决终止合伙关系。

 

在诉论中,公布合伙人丧失经营能力,或者指出合伙者有不健全的思想使得他无法作出明智的判断;

 

合伙人以任何方式渐渐不能履行其合伙契约中的部分条款;

 

合伙者对容易因为偏心而影响经营的这类行为感到内疚;

 

合伙人蓄意且持续造成合伙企业协约违约,或者在合伙经营的相关事宜中以行为表现出,与他进合作经营在有大程度上行不通。

 

只能在遭受损失时进行合伙经营;

 

其他合营机会使得终止合伙协约公正合理;

 

  1. 申请购买合伙人利息。法庭应依照30.29 或30.30节,根据申请购买合伙人利息裁决解散合营企业:

 

  1. 在特定期限与具体事务结束之后;

 

  1. 任何时候,假使合伙企业在分利息配与,及以利息偿付的法令颂布前,只是一位合伙人[131]

 

§ 3035作为权威的合伙人有关协约终止的纲要

除非结束合伙经营事宜以及处理正在进行还尚未完成的交易,十分必要,否则终止契约以结束任何作为权威的合伙人所进行的合伙经营,

 

(a)合伙人。就合伙人而言:

 

(i)并非由于代理,破产或合伙人去逝造成协约终止;

(ii)如果是由于代理,破产或合伙人去逝所导致的协约终止,按第30.36节中指出,其他合伙人不承担为代理合伙人出资。

 

(b)第三方。对于非合伙人,正如30.37节供述,相关案例包括合伙人在协约终止后不对第三方负有责任。

 

§ 3036针对协约终止后合伙人的捐资情况来看合伙者的权利

如果协约停止是由代理,合伙人死亡或破产所致,那么任何合伙者对分担其债务的合伙人负有责任,债务由代理合营企业的合伙者所产生;似乎看来,代理合营公司的代理者已经知道导致协约终止的代理,合人人死亡与破产,合伙企业就不会解散。

 

§ 3037在协约终止后迫使合伙人遵守第三方规定的合伙人权力

协约终止后,合伙人可以让合营企业紧密联系,除非第三章另有规:

 

  1. 为终止合伙经营事宜或在协约终止时结束未完成的交易任何举动;

 

  1. 如若协约未终止而联合合伙企业的交易,呈现了交易的其他部分:

 

如果在协约终止前就已产生了合营公司持续性信贷,并且对协约终止不知情也未作事先声明;

(ii) 即便合伙者未产生过持续性信贷,但在协约终止前了解合营公司,就不会在县级或区级总体流通新闻报道中公布协约终止;在县级与区级区域,报刊报道了总体流通;不用在县级或区级邮局前,以标语牌醒目地公布协约终止,在这些地方,并未通过报刊报道总本流通,于是县级、区级的合伙经营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合伙资产。依照1(b)节条款,合伙人债务应只按照合伙资产获得妥善处理,该合伙人在协约结束前就已确立:

 

(a)合伙人不了解与之签订合同的搭档;

 

(b)目前为止,对合伙事宜不了解也无所作为,不能说合伙企业的商誉从某种程度上归因于合伙者与它的联系;

 

不受约束的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在协约终止后无论如何也不会受到合伙者任何作为的限制:

 

  1. 由于非法经营而导致合伙协约终止,除非该法案合用于结束合伙经营事宜;

 

  1. 代理合伙人破产;

 

  1. 合伙人无权结束合伙经营事宜,但与某人进行的交易除外;

 

(i)如果合营公司的持续性信贷在协约结束前产生,合伙者对他“缺乏权力”不知情也事先未作声明;

(ii)即便合伙者持续性信贷发生在协约结束前,由于对他缺乏权力不知情也未作事先声明,那么不会利用广告说明协约终止(1(b)(ii)节所示)来宣传合伙者缺乏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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