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申请书翻译译文(部分) |
|
发布时间:2020-11-23 阅读次数:861 | |
申请人对RFE做出回复,提交了额外的证明文件。在对申请人对RFE的回复进行审查之后,USCIS出于以下讨论的原因拒绝提供申请书。根据美国联邦法规8 C.F.R. §103.2 (b) (16) (i),当USCIS如做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并且上述决定基于申请人不知情的信息时,USCIS必须通知申请人并留出一段时间进行反证。
二、分析
A.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投资资金
直接或通过非法手段直接获得的任何资产(例如犯罪活动)不视为投资资本,参见8 C.F.R. §204.6 (e)。申请人必须以大量证据证明资本是申请人本人所有,并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参见8 C.F.R.第204.6 (j) (3)条;另请参见Ho案例, 22 I&N Dec. 210。为表明上述投资资本是申请人自己所有财产,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金来源途径,参见Izummi案例,22 I&N Dec. 195。
记录文件中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投资的资本,或申请人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的资本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资本。该记录文件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 资金来源(Ex B1-B4;C1-C14;RFE Resp Ex 8-15);和
• 资金变动情况表和转账路径(Ex DI-D4;RFE Resp Ex 16-27)。
申请人声明,申请人是从的申请人母亲张志敏女士(以下简称“母亲”)手中获得的EB-5投资基金。2015年6月,申请人母亲用两(2)个房产作为抵押获得了人民币340万元抵押贷款:
(a)2000年以人民币500,000元购入的公寓地产,以及
(b)1999年以1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入商业地产。
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文件来证明,主要证据需要用来证明用于投资NCE为合法来源资金。
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用来证明申请人在2000年用于购买公寓物业的50万元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申请人未提供用于购买公寓房屋的500,000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的证据。关于1999年的商业财产,申请人未提交银行文件、证书、工资单、社会保险或税务文件以显示父母在1999年和2000年之前的收入,或母亲和父亲的合法收入用于购买这两处房产。
积累和保留收入
第5页
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明,包括积累和保留收益方面足够的合法获得的资金来为购买这两个房产提供资金。申请人未提供有关收入积累和保留的文件。请提交证明性证据,例如完整的银行对账单或其他足够证据,以证明已积累了足够的资金/收益,并通过合法手段保留了这两项资产以购买这两个物业。通过非法手段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产……不应视为投资资本,参见8 C.F.R. 204.6 (e)。
|
|
返回>>To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