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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翻译样本

发布时间:2023-7-19      阅读次数:294

71.本公司的董事或替代董事可以是或成为由本公司发起的任何一家公司,或本公司作为成员或者以其他身份对其具有利害关 系的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管,或担任与上述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职务。本公司的董事或替代董事不因他作为上述其他公司的董 事或高管或在这类公司中拥有利益而领取酬劳或其他好处而对本公司负责。

72.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董事或替代董事的职位,不得因其职位剥夺其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或为出卖人,或为买受人,或 以其他身份,任何上述合同或者由公司签订或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任何合同或交易,纵然任何董事或替代董事从中存在任 何形式的利害关系,也不得因之被宣告无效,任何依上述方法签订合同或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或替代董事对上述合同或 交易实现的任何利润不得因该董事或替代董事在公司任职或由此产生的信义义务而对公司负责。 董事(或他缺席时其 替代董事)对于上述与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任何合同或交易有权自由投票表决,除非董事或替代董事在这类合同或交易中 获取利益的性质应当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或进行任何投票表决前或同时,由该董事或受其任命的替代董事进行披露。

73.董事或替任董事是任何指定的企业或公司的股东,并且他被视为与本公司和任何实体或公司达成的任何交易具有利 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依据第 72 条的规定进行充分披露。在作出全面通知后,不需再作出与任何一宗特定交易有关的特殊通 知。

替代董事

74.除在 82 条中所载的例外,因缺席、疾病或其他事由而预期不能参加董事会议的董事,可以指定任何人以他的名义 作为替代董事。若任命人缺席会议,受任命人在担任替代董事职务期间有权参加董事会议,在会上投票表决,并以任命人的 名义和身份采取任何行动或做任何事情,如果该行动或事情系经任命人许可或者因担任董事之职—犹如他为任命人—而必须 作为,但他无权再指定其他人作他的代理人。在任命人停止担任董事之职或罢免受任命人职务时,受任命人事实上被退职。 依据本条实施的任命或罢免经董事亲笔作出的书面通知始生效力。

董事的权力和责任

75.公司的业务由董事(如果只任命一名董事则为独任董事)进行管理,董事可以支付所有升职,登记和设立公司所产生的 一切费用和不定时地不违反上述这些成文法或章程,或规例行使公司在普通大会中规定要求公司在普通大会中行使的所有 公司权力。,然而公司在普通大会作出的任何规定均不能使董事先前作出的任何行为无效,如果该规定未被作出时,董事的 行为本该有效的话。

76. 董事可多次、也可随时以授权委托书形式任命任何一家公司、事务所、个人或非法人团体为公司的律师,不论系由董事直 接或间接提名。该授权委托书系为达到董事认为合适的目的,授予律师董事认为合适的权力、权限和裁量权(但不得超出依 据章程赋予董事或可由其行使的权利),委托期限和需服从的条件亦以董事认为合适的为准。任何这类授权委托书可以为达 到保护并便利与任何这类律师打交道的个人之目的包含上述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也可以授权任何这类律师将授予他的权 力、权限和裁量权进行全部或部分的委任。

77. 所有支票、本票、 汇票、及其他可流通票据以及所有支付给公司的收据应由公司董事签名,出票,承兑,背书或制造, 董事采取上述行为的方式应与其做出其他决定的方式一样。

武汉翻译公司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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