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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

发布时间:2023-9-4      阅读次数:198

31. 在本人看来,异议方已根据条例的不同条文或小节将理由混为一谈。但是,本人仍然可以从异议人的案件中整理出来,即对象商商标注册申请与异议人商商标注册申请相同或类似于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会误导公众主体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同,会损害异议人商商标商誉或声誉或众所周知的地位,并且主体申请是恶意制造的,意图欺骗公众。因此,本人同意孙女士的意见,认为根据第12(1),12(2),12(3),12(4),12(5)(a)及11(5)(b)条提出的反对理由可以从诉状中间接推断出来。

 

32. 此外,本人注意到申请人在反陈述中否认异议人的商标受巴黎公约保护作为驰名商标,而异议人的商标在香港有任何较早的权利。申请人亦申请自2004年起在香港连续使用该商标,并且从未收到任何有关可能混淆或虚假陈述该异议人商商标投诉,以便诚实地同时使用该商标;并且主题申请出于善意的。

 

33. 在考虑了异议人和申请人的诉状之后,本人认为申请人能够理解并且已经在反陈述中以某种方式解决了异议人意图依赖第12(1),12条( 2),第12(3),12(4),12(5)(a)及11(5)(b)条作为反对的基础。

根据本条例第12(5)(a)条反对

 

34. 该条例第12(5)条除其它外,规定如下:

“(5)......如在任何可能阻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标或商标,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a)凭借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或在贸易或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其它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特别是根据假冒法律);

(b)......”

 

35. Reckitt&Colman Products诉Borden Inc. [1990] R.P.C.的案件中提出了建立假冒诉讼的必要要素。341.香港法院一再依赖这些要素,包括终平法院在Re Ping An Securities Ltd.(2009)12 HKCFAR 808(FACV 26/2008)。实质上,在目前的情况下,异议人必须确定:

(a)该异议人享有与其在购买公众心目中所提供的货物所附带的商誉,并通过与其商品向公众提供的商标相关联,使得该商标被公众认可为具体的特征。异议人的货物;

(b)申请人向公众作出虚假陈述、导致或可能引导公众相信其提供的商标物品是异议人的货物;和

(c)由于申请人歪曲申请人的主体货物来源与异议人提供的货物来源相同而产生的错误信念,异议人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害。

 

36. 为了确定在没有直接失实陈述的情况下假冒或混淆的可能性通常需要存在两个事实要素:

(1)原告使用的名称、商标或其它显着特征在相关类别的人中享有声誉;和

(2)该类别的成员将错误地推断被告使用的名称,商标或其它特征与被告的货品或业务来自同一来源或相关联的相同或足够相似。

 

37. 在得出关于是否可能存在欺骗或混淆的事实结论时,法院将考虑:

(a)所依据的声誉的性质和范围;

(b)原告与被告人经营业务的各自活动领域的接近程度或其它方面;

(c)被告人使用的商标,名称等与原告人的相似性;

(d)被告人使用所投诉的名称,商标等的方式及附带因素;和

(e)进行特定交易的方式,被指控的人可能会被欺骗以及所有其它周围情况。

 

2 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第2版)Vol. 33段,225.021; Oasis Stores Ltd.的商标申请[1998] R.P.C. 631在642。

 

商誉

38.由于武汉荣宝斋已授权申请人于二零零四年在香港使用该商标,因此申请人一直在香港持续使用该商标。但是,申请人在香港使用香港的商标,本人在展览中注意到万氏声明,申请人的大多数活动实际上是在中国大陆举行,有少数是海外的,但在香港没有。由于没有实际证据表明申请人在申请主题日期之前在香港使用了主题商标,因此确定异议人是否已建立必要商誉的相关日期是申请主题的日期。

 

武汉翻译公司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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