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介绍

索赔人如何证明实际损害

发布时间:2023-9-6      阅读次数:226

赔偿

45. 索赔人无需证明实际损害(更不是特别损害),以便成功通过假冒诉讼。如果申请人和被告的业务范围相当接近,则被告的商品或业务是申请人的商品或业务的虚假陈述本质上可能会损害申请人(The Passing-Off,Christopher Wadlow,4th edition,4- 011和4-013)。

 

46. 香港没有实际使用该商标商标。因此,异议人只需要证明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错误信念,即申请人的主题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与异议人提供的来源相同,可能会遭受损害。

 

47. 在本案中,鉴于异议人商标中异议人商商标商誉,异议人的业务与申请人的不良商品和服务的关联,以及大量客户可能错误地从申请人的推断中推断出来。使用申请人提供的不良商品和服务的主题商标来自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关,对异议人商誉的损害是使用主题商商标合理可预见的后果。

 

48. 由于已经确定了根据假冒法律可以防止使用与不良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主题商商标所有要素,根据第12(5)条提出异议(a)因此,在不良商品和服务方面取得成功。由于异议人的业务与申请人的其它商品和服务之间缺乏关联,因此根据第12(5)(a)条提出的异议必须对其它商品和服务失败。本人将进一步考虑依赖其它反对理由,对其它商品和服务的反对意见是否会成功。

 

诚实地同时使用

49. 由于申请人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香港使用该商标,并且从未收到任何有关可能混淆或歪曲异议人商商标投诉,因此恳请诚实地同时使用该商标。

 

50. 如上文第38段所述,尽管申请人自2004年起主张在香港使用该商标,但在香港并无任何实际证据显示该商标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发现为施行本条例第13条,并没有诚实地同时使用商标和异议人的商标。根据本条例第12(1),(2)及(3)条反对

 

51. 该条例第12条规定如下:

“(1)如符合以下情况,商标不得注册─

(a)该商标与较早的商标相同;和

(b)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早期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2)如符合以下情况,商标不得注册─

(a)该商标与较早的商标相同;

(b)申请注册的货品或服务与早期商标受保护的货品或服务类似;和

(c)使用与该等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标,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混淆。

(3)如符合以下情况,商标不得注册─

(a)该商标与较早的商标相似;

(b)申请注册的货品或服务与早期商标受保护的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和

(c)使用该等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混淆。

 

52. 根据12(1),(2)或(3)条,必须有较早的商标与商标相同或相似。异议人的商标是修正理由陈述中异议人恳求并依赖的唯一商标。由于异议人的商标不是香港的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其申请日期早于主题商商标申请日期,因此根据本条例第5(1)(a)条,该商标不是较早的商标。 。此外,由于本人不认为异议人的商标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商标(见下文第58段),根据该条例第5(1)(b)条,它不会被视为较早的商标。

 

53. 由于根据本条例第12(1),(2)或(3)条,异议方没有先前的商标可以依赖其支持其异议,因此反对其它货品和服务的异议意见必然无效。

 

武汉译路通翻译公司

2023年9月6日

  返回>>Top
-x